申请执行人石永松。被申请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南关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永松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