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究,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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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交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究,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孙中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