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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睎吉欢焕诉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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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吉焕,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焕与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焕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吉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3.50元。

审判员:吴云举

书记员:牛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