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和岭,农民工。被告:施跃龙,中国广厦西安公司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和岭与被告施跃龙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和岭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和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和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时和岭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