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祥平。被告雷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平与被告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祥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祥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平承担。
审判员:郭梅
书记员:刘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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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祥平。被告雷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平与被告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祥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祥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平承担。
审判员:郭梅
书记员:刘菊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