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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祥平与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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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祥平。被告雷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平与被告雷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祥平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祥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平承担。

审判员:郭梅

书记员:刘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