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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万绪和与王怀象、樊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赣石商初字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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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绪和,居民。被告王怀象,1982年8月10日,居民。被告樊兵,居民。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樊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绪和撤回对被告樊兵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邱孟良

书记员:李立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