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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仲高与韩重山、韩重存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赣执字第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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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信善。申请执行人任宝现。申请执行人韩守怀。申请执行人韩仲高。申请执行人韩重山。申请执行人韩重存。申请执行人韩林善。申请执行人韩宝跃。申请执行人陆良布。申请执行人王现启。申请执行人储宏强。申请执行人谭佳之。申请执行人谭金之。申请执行人丁兆功。申请执行人丁兆山。申请执行人任宝强。申请执行人任全堤。申请执行人任宝通。诉讼代表人王现启。被执行人何洪标。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余峰执行员方圆执行员杨杰

书记员:李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