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郝能理、邵徽鹤等与李长克、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高民初字第32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郝能理。原告邵徽鹤。原告江训府。原告张化民。原告查建香。原告郝火玉。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尚卫国。被告李长克。被告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淑芬,执行董事。

地址:高碑店市南环路南侧。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能理、邵徽鹤、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与被告李长克、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能理、邵徽鹤、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审判员:何志刚人民陪审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