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能理。原告邵徽鹤。原告江训府。原告张化民。原告查建香。原告郝火玉。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尚卫国。被告李长克。被告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淑芬,执行董事。
地址:高碑店市南环路南侧。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能理、邵徽鹤、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与被告李长克、保定市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能理、邵徽鹤、江训府、张化民、查建香、郝火玉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审判员:何志刚人民陪审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