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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良伟与被告聂作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广民一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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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良伟。被告聂作俭。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伟诉被告聂作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良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胡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