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良伟。被告聂作俭。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伟诉被告聂作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良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胡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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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良伟。被告聂作俭。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伟诉被告聂作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良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胡静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