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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昌祥与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临民初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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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昌祥。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林良兵。

原告黄昌祥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昌祥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昌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昌祥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再颂

代理书记员:余燕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