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昌祥。委托代理人:李英炜。被告:林良兵。
原告黄昌祥为与被告林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昌祥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昌祥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昌祥负担。
代理审判员:叶再颂
代理书记员:余燕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