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加财。被告芦学平。被告孟庆凯。被告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延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财与被告芦学平、孟庆凯、诸城市鼎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元亨置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盛世支行开户的80×××60账号中的存款11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江波
书记员:张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