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沛其。被告:孙军。
原告冯沛其诉被告孙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沛其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谈建明
书记员:杜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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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沛其。被告:孙军。
原告冯沛其诉被告孙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沛其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谈建明
书记员:杜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