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中喜。被告姚刚。
原告殷中喜与被告姚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中喜、被告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中喜诉称:自2011年2月起原告受雇于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每月报酬为8000元。截止2011年5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报酬6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刚立即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刚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但因现在资金困难,愿意在今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经审理认定,原告殷中喜受雇在被告处工作。2011年3月27日,被告姚刚出具给原告工资欠单一张,载明: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工资已结,还欠叁仟元整未付清。2011年5月3日,被告姚刚又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载明:殷忠喜四月份工资已付伍仟,还余叁仟元整(至4月28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2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被告姚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2张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殷中喜工资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小丽审判员:周晓圆人民陪审员:万春霞
书记员: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