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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边福平与李振海、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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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边福平。被告李振海,住兴隆县。被告张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福平诉被告李振海、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伊志瑞

书记员:侯志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