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福平。被告李振海,住兴隆县。被告张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福平诉被告李振海、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伊志瑞
书记员:侯志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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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边福平。被告李振海,住兴隆县。被告张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福平诉被告李振海、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伊志瑞
书记员:侯志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