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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清安与陈强、四川金格雷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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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清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被告:陈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涪城区高水8队。被告:四川金格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2号。法定代表人:喻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安诉被告陈强、被告四川金格雷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清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嘉伟

书记员:范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