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清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被告:陈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涪城区高水8队。被告:四川金格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2号。法定代表人:喻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安诉被告陈强、被告四川金格雷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清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嘉伟
书记员:范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