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高红。被告:程庆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
审判员:范爱民
书记员:钱煜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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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高红。被告:程庆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程庆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
审判员:范爱民
书记员:钱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