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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伏生与被告霍艳波、吝全喜、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磁民初字第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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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伏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红兵,男,农民。被告霍艳波(霍延波、霍彦波),农民。被告: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洁,职务:经理被告吝全喜(又名吝喜林),1972年2月11日,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生与被告霍艳波、吝全喜、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伏生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伏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杨伏生负担。

审判长:郭继鸿代理审判员:韩建平人民陪审员:索广志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