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运礼。被告范祖兵。被告薄永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吉明
书记员:王海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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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运礼。被告范祖兵。被告薄永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吉明
书记员:王海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