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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夏东升与闵荣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4)善民一初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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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东升。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荣其。

原告夏东升与被告闵荣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益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东升诉称,1997年至1998年,原告为被告在上海工地做工,至2003年8月5日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27800元。2002年原告为被告在嘉善××××村工地做工,结欠工资1800元。两项合计结欠工资29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劳务费29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由于发包方未付清承包款,故拖欠劳务费,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闵荣其欠原告夏东升劳务款2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郁益民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