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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4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善刑初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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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042005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家住山东省巨野县田庄镇前张庄村2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及直接经济损失37662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受害人民事部分已得到赔偿,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