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泰。被告翟涛,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泰与被告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与被告翟涛无法取得联系,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我院于2013年5月21日为原告于泰送达了(2013)高民通字第5015号催缴公告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泰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原告于泰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足额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悦君人民陪审员:王东来人民陪审员:王占良
书记员:陈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