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荣法。委托代理人。被告夏达刚。被告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西。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法与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荣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荣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荣法负担。
审判员:金胜明
书记员: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