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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荣法与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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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荣法。委托代理人。被告夏达刚。被告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西。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法与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达刚、绍兴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荣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荣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荣法负担。

审判员:金胜明

书记员:姚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