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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传淑均与陈水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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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XX。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罗国峰审判员:张爱萍人民陪审员:万春霞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