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罗国峰审判员:张爱萍人民陪审员:万春霞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