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崇俊。被告王守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崇俊于2013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希芳
书记员:丁丽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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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崇俊。被告王守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崇俊与被告王守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崇俊于2013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希芳
书记员:丁丽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