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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佟立伟与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闫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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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佟立伟。委托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逢春,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军,职务经理。被告闫利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立伟与被告安徽阜阳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闫利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立伟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佟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佟立伟负担。

审判员:尹艳肖

书记员:王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