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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凤德与被告张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滦民初字第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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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凤德。被告张福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凤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福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盖世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