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凤德。被告张福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凤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福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盖世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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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凤德。被告张福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凤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福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盖世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