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秉文。被告王晓军。被告刘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秉文与被告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秉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张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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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秉文。被告王晓军。被告刘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秉文与被告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秉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张丽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