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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铁钢与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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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铁钢。被告王利民。被告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钢与被告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铁钢撤回对被告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立明

书记员:邴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