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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潘才登与李春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江民一初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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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才登。被告李春德。委托代理人黄华勋,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才登诉被告李春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伤害尚未治疗终结,不能进行伤情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才登撤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回原告潘才登。

审判长:李立勋人民陪审员:姚春志人民陪审员:周曼丽

书记员:张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