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才登。被告李春德。委托代理人黄华勋,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才登诉被告李春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伤害尚未治疗终结,不能进行伤情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才登撤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回原告潘才登。
审判长:李立勋人民陪审员:姚春志人民陪审员:周曼丽
书记员:张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