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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贺明与孙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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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贺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震,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明诉被告孙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贺明负担。

审判员:凡雪清

书记员:王继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