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贺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震,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明诉被告孙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贺明负担。
审判员:凡雪清
书记员:王继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