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勇。被告刘正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刘正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187.5元,退回187.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刘兴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高勇。被告刘正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刘正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187.5元,退回187.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刘兴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
书记员: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