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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勇与刘正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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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勇。被告刘正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诉被告刘正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187.5元,退回187.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刘兴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