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胜和。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和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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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胜和。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和诉被告郑州振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