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诉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朝承担。
审判长:陈书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代理审判员:夏鹏
书记员:李娅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