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建忠、谢晓欣与谢晓欣、蒋福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建忠。被告谢晓欣。被告蒋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谢晓欣、蒋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李新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