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忠。被告谢晓欣。被告蒋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谢晓欣、蒋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李新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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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忠。被告谢晓欣。被告蒋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谢晓欣、蒋福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李卫敏人民陪审员:李新人民陪审员:李艾
书记员: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