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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志停与刘进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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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志停,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峰,该经济联合社社长。被告刘进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白春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停与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刘进忠、白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停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志停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