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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喜华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民一初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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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喜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常诚,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喜华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忠东审判员:吴永红人民陪审员:李芳

书记员:夏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