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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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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恩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鞠振东,男,50岁,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许彩霞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