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恩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鞠振东,男,50岁,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许彩霞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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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恩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鞠振东,男,50岁,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鞠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许彩霞
书记员:邵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