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占强,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峰,该经济联合社社长。被告刘进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白春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强与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刘进忠、白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占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