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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占强与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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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占强,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郭志峰,该经济联合社社长。被告刘进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被告白春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强与被告北京一渡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刘进忠、白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占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蔡亮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