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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威高与浙江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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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威高。被告:浙江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光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高与被告浙江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佳利瑞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光均外出下落不明,以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丹萍代理审判员:蒋少煚人民陪审员:王松余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