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光苗。被告:郭荷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苗与被告郭荷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苗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荷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光苗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荷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光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苗负担。
审判员:李冠军
书记员:张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