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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澄凯与赵肖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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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澄凯。被告:赵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澄凯与被告赵肖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澄凯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澄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澄凯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澄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少煚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