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澄凯。被告:赵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澄凯与被告赵肖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澄凯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澄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澄凯撤回对被告赵肖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澄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少煚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