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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建民与朱如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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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建民,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侯贵刚,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朱如松,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