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良。委托代理人:陈农。委托代理人:朱挺炜。被告:浙江弘达家纺面料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达家纺面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弘达家纺面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弘达家纺面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代书记员:王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