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27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责人卢喜华。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裴红根。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静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