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责人卢喜华。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裴红根。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力特环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高锋贸易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静
书记员:郭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