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沙铁祥。原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告邵某乙。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黄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邵某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邵某甲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洁
书记员:金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