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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有珍、邵云森与邵于建、黄红新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皋港民初字第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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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沙铁祥。原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告邵某乙。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黄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邵某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邵某甲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洁

书记员:金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