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天秀,女。被执行人姚友全,男。
申请执行人李天秀与被执行人姚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镇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农土仲字(201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有全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友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同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有全在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渡分社的存款10050元(其中标的款100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天秀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巴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农土仲字(2012)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姚有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辉审判员:王运清审判员:陈丽平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