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桂珍,农民。申请人周萌萌,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庆,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桂珍、周萌萌诉张国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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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桂珍,农民。申请人周萌萌,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庆,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桂珍、周萌萌诉张国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