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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秀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恢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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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秀峰,居民。被执行人邸树蜂,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秀峰诉邸树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秀峰与被执行人邸树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邸树蜂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