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峰,居民。被执行人邸树蜂,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秀峰诉邸树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秀峰与被执行人邸树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邸树蜂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张秀峰,居民。被执行人邸树蜂,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秀峰诉邸树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秀峰与被执行人邸树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邸树蜂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