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邝世财,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负责人陆泽扬。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居委会西岸村三队(以下简称“白坭西岸村三队”)申请执行邝世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邝世财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邝世财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二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其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白坭西岸村三队赔偿其厂房重建费、消防配套安装费、租金损失、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74693.92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裁定驳回其执行回转申请,他坚持认为其依法应该得到合理赔偿,本院驳回其执行回转申请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原告白坭西岸村三队诉被告邝世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三法民贰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邝世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向原告白坭西岸村三队所承租的1.68亩土地上的一切设施,并将该土地归还给原告白坭西岸村三队。二、被告邝世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坭西岸村三队赔偿经济损失款733.33元。”被告邝世财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依白坭西岸村三队的申请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执行。2010年3月2日,被执行人邝世财缴纳执行款1283.33元,其中包括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3.33元执行款以及500元执行费。期后,邝世财自行拆除了部分地上建筑物。2012年12月1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佛中法民二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三法民贰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白坭西岸村三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白坭西岸村三队负担。”被执行人邝世财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0)三法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邝世财的执行回转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关于清除地上设施、归还土地的执行标的属于行为的执行而非财产的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定了执行回转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财产且拒不返还,且申请执行人白坭西岸村三队因本院没有向其退付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而没有取得任何财产收益,本院据以而认定被执行人邝世财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邝世财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钟国兴审判员:麦伟斌审判员:潘洁
书记员:林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