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刚。再审申请人:王重兰。委托代理人:王云刚,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芳。
再审申请人王云刚、王重兰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庆、王兆芳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中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云刚、王重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鲍蓉审判员:张鑫代理审判员:赵嘉琴
书记员:徐铃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