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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王云刚、王重兰与王国庆、王兆芳共同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云高民申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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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共有纠纷文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刚。再审申请人:王重兰。委托代理人:王云刚,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芳。

再审申请人王云刚、王重兰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庆、王兆芳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中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云刚、王重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鲍蓉审判员:张鑫代理审判员:赵嘉琴

书记员:徐铃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